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柳州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管理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建發〔2020〕19號)等規定,結合柳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柳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業務等活動的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的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信息進行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認定、評價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勘察設計行業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在本轄區內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誠信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遵循為企業服務,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行政審批、城管執法、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行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條? 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注冊執業人員等。
(二)優良行為信息:企業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自主創新,自我提升,受到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以及在搶險救災、慈善、精準扶貧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行為等。
(三)不良行為信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條? 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由企業通過廣西建筑市場監管云平臺自行申報。企業在平臺上完成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錄入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后提交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采集到的企業信用信息及時進行核實。其中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應根據《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企業信用信息認定及評價標準》(詳見附錄,以下簡稱《評價標準》)進行認定。
第九條?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一)企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二)廣西建筑市場監管云平臺、廣西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監管平臺、廣西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管理平臺等信息化管理平臺產生的數據信息;
(三)有關部門表彰的文件及獲獎證書;
(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他執法決定;
(五)有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有關信用信息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每個記分周期給予一定分值的信用初始記分,有優良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情形時,依據《評價標準》進行相應的加分或扣分。信用記分期限每年年底自動清零并重新計分。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施工圖聯合審查管理、質量檢查、設計審查、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管理等行業日常管理工作中產生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認定及錄入。
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相應管理工作中產生的信用信息,由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及錄入。
(二)其他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認定及錄入。
其他縣、區(新區)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信用信息,由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及錄入。
(三)各市場主體可主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優良行為信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認定。不符合優良行為記分條件的,退回企業并說明原因。
(四)不良行為信息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相關依據文件以及行為事實后予以認定及錄入。
第十二條??建立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對信用記分等存在異議的,可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訴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復核發現原信用記分等確有錯誤的,應及時糾正、撤銷或變更。
第十三條??建立信用信息舉報投訴機制。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認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相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相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舉報、投訴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良好行為認定的依據被撤銷,或不良行為認定的依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監督或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相關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后,變更或撤銷原行為記錄和記分。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及結果應用
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和《評價標準》,每年對勘察設計行業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未報送信用信息的企業不予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
第十六條??
信用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一般)、D(較差)、E(差)五級。
A級:綜合評價得分>130分,或綜合評價得分排名前三位;
B級:110分<綜合評價得分≤130分;
C級:90分<綜合評價得分≤110分;
D級:70分<綜合評價得分≤90分,或10≦單項扣分<15分;
E級:綜合評價得分≤70分,或單項扣分≧15分。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資金補貼、政府采購、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評選、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用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依法依規對企業的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給予約束或懲處。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結果應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對A級對象企業,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依法依規提供簡化手續等便利服務措施;在評比表彰中,優先予以推薦;降低監督檢查頻次。
(二)對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企業,適當減少監督檢查頻次。
(三)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企業,實施常規監督檢查頻次。
(四)對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進行全市通報,督促其限期整改,實施強化監督管理和較高頻次監督檢查;不推薦評優表彰。
(五)對信用評價等級為E級的企業,作為年度不誠信單位進行全市通報,納入重點監督管理范圍,實施高頻次監督檢查,督促其限期整改;不作為評優表彰對象;取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參加下一評價年度各類評優表彰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企業在信用管理中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并對信息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整改,予以通報,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企業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和推送工作,并對收集報送的相關信用信息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根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信用平臺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落實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按要求及時收集、整理、歸檔與信用信息相關的材料;加強對信用信息真實性的核查,加強對不良信用行為的監督檢查。在信用管理過程中發生下列行為的,將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將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相關規定核實、發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關材料的;
(四)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
(五)違反相關規定披露或泄露不應公開的信用信息的;
(六)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柳州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管理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建發〔2020〕19號)等規定,結合柳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柳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業務等活動的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的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信息進行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認定、評價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勘察設計行業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在本轄區內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誠信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遵循為企業服務,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行政審批、城管執法、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行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條? 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注冊執業人員等。
(二)優良行為信息:企業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自主創新,自我提升,受到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以及在搶險救災、慈善、精準扶貧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行為等。
(三)不良行為信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條? 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由企業通過廣西建筑市場監管云平臺自行申報。企業在平臺上完成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錄入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后提交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采集到的企業信用信息及時進行核實。其中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應根據《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企業信用信息認定及評價標準》(詳見附錄,以下簡稱《評價標準》)進行認定。
第九條?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一)企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二)廣西建筑市場監管云平臺、廣西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監管平臺、廣西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管理平臺等信息化管理平臺產生的數據信息;
(三)有關部門表彰的文件及獲獎證書;
(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他執法決定;
(五)有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有關信用信息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每個記分周期給予一定分值的信用初始記分,有優良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情形時,依據《評價標準》進行相應的加分或扣分。信用記分期限每年年底自動清零并重新計分。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施工圖聯合審查管理、質量檢查、設計審查、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管理等行業日常管理工作中產生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認定及錄入。
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相應管理工作中產生的信用信息,由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及錄入。
(二)其他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認定及錄入。
其他縣、區(新區)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信用信息,由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及錄入。
(三)各市場主體可主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優良行為信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認定。不符合優良行為記分條件的,退回企業并說明原因。
(四)不良行為信息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相關依據文件以及行為事實后予以認定及錄入。
第十二條??建立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對信用記分等存在異議的,可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訴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復核發現原信用記分等確有錯誤的,應及時糾正、撤銷或變更。
第十三條??建立信用信息舉報投訴機制。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認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相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相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舉報、投訴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良好行為認定的依據被撤銷,或不良行為認定的依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監督或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相關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后,變更或撤銷原行為記錄和記分。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及結果應用
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和《評價標準》,每年對勘察設計行業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未報送信用信息的企業不予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
第十六條??
信用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一般)、D(較差)、E(差)五級。
A級:綜合評價得分>130分,或綜合評價得分排名前三位;
B級:110分<綜合評價得分≤130分;
C級:90分<綜合評價得分≤110分;
D級:70分<綜合評價得分≤90分,或10≦單項扣分<15分;
E級:綜合評價得分≤70分,或單項扣分≧15分。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資金補貼、政府采購、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評選、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用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依法依規對企業的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給予約束或懲處。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結果應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對A級對象企業,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依法依規提供簡化手續等便利服務措施;在評比表彰中,優先予以推薦;降低監督檢查頻次。
(二)對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企業,適當減少監督檢查頻次。
(三)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企業,實施常規監督檢查頻次。
(四)對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進行全市通報,督促其限期整改,實施強化監督管理和較高頻次監督檢查;不推薦評優表彰。
(五)對信用評價等級為E級的企業,作為年度不誠信單位進行全市通報,納入重點監督管理范圍,實施高頻次監督檢查,督促其限期整改;不作為評優表彰對象;取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參加下一評價年度各類評優表彰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企業在信用管理中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并對信息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整改,予以通報,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企業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和推送工作,并對收集報送的相關信用信息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根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信用平臺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落實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按要求及時收集、整理、歸檔與信用信息相關的材料;加強對信用信息真實性的核查,加強對不良信用行為的監督檢查。在信用管理過程中發生下列行為的,將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將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相關規定核實、發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關材料的;
(四)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
(五)違反相關規定披露或泄露不應公開的信用信息的;
(六)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縣、區(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