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試行)》對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主動交待的如何處理?
回答:《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主動交待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已經作出罰款處罰的除外:?
(一)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5%以上2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100元/噸實施處罰;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以上6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200元/噸實施處罰。
(三)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60%以上的100%(不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300元/噸實施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100%及以上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的處罰標準處罰;
同時,《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累計超過3次(不含本數)的,不適用減輕處罰情形。
問題:《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試行)》對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主動交待的如何處理?
回答:《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主動交待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已經作出罰款處罰的除外:?
(一)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5%以上2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100元/噸實施處罰;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以上6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200元/噸實施處罰。
(三)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60%以上的100%(不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300元/噸實施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100%及以上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的處罰標準處罰;
同時,《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累計超過3次(不含本數)的,不適用減輕處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