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低生活保障沒有名額限制,符合條件應保盡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對于戶籍地與居住地跨省分離的家庭,需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下一步,民政部門將積極探索“掌上辦”“指尖辦”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困難群眾申請辦理低保。
答: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答:申請低保要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直接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時要攜帶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銀行卡(存折)復印件等,并說明家庭困難情況,在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時,由申請人向工作人員出示因病因殘因學等造成困難的相關材料。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答:鄉鎮(街道)受理——委托核對機構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鄉鎮(街道)組織入戶調查——鄉鎮(街道)經辦機構提出擬認定的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屯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開展民主評議——鄉鎮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作出認定意見——在縣級民政局官方網站及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上長期公布。
答:各地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情況進行調整。目前,廣西各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一樣,城鄉低保標準也不一樣,具體標準可向各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了解或在當地民政部門網站查詢。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依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困難程度,可以按照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額或分檔確定保障金。對家庭成員中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難的極度困難家庭,列為重點保障戶,可按A檔確定保障金;對家庭成員中有因年老、殘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長期慢性病等導致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較困難家庭,列為基本保障戶,可按B檔確定保障金;對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難的一般困難家庭,列為一般保障戶,可按C檔確定保障金。
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于批準當月或者次月起按月發放至低保對象指定的家庭成員賬戶。
答:家庭成員有相互承擔贍養、撫養、撫養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即使子女沒有和父母的戶口在一起,在核算老人家庭收入時應計算子女的贍養費。家庭成員有贍養、撫(扶)養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贍養、撫(扶)養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具有贍養、撫(扶)養能力的,由贍養、撫(扶)養人按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付,實際支付贍養、撫(扶)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支付數額計算。
除非子女是低保對象、低收入對象、現役義務兵、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服刑人員、在戒毒所強行戒毒人員、被認定為失蹤失聯、下落不明人員、年滿60周歲(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除外)或未滿18周歲人員、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殘疾人以及三級、四級精神或智力殘疾人的,可以不計贍養費。
答:(1)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難的特別困難家庭,列為重點保障戶(A類);(2)因年老、殘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長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有關規定的比較困難家庭,列為基本保障戶(B類);(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有關規定的一般困難家庭,列為一般保障戶(C類)。對于A類和B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低保救助為主;對于C類低保對象,應以產業幫扶和就業扶持為主,鼓勵其通過發展產業、自主就業和扶持就業,逐步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于發展產業和實現就業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可給予6個月漸退期。
答:(1)對于困難殘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條件的按規定程序以家庭為單位納入低保范圍;(2)對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只要殘疾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可以按照個人為單位納入低保;(3)對于依靠子女供養的無收入來源的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依申請納入低保。(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殘疾人,可以個人為單位申請納入低保。
答:(1)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2)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三級、四級精神或者智力殘疾人;
(3)低收入家庭中的依靠子女供養或配偶撫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
(4)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或未成年重度殘疾人;
(5)家庭生活確有困難(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臥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6)脫離家庭、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確有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7)生活確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和刑滿釋放人員;
(8)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答:對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導致自行承擔的住院醫藥費用支出較大(即: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行承擔的住院醫藥費支出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雖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行承擔的住院醫藥費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根據申請可以納入低保范圍;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標準(含),未痊愈仍需要治療的重病患者(傷者)本人,根據申請可以納入低保范圍。
答:因病、因殘、因災等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確有困難家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因懷孕、哺乳、照護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殘疾人、單親撫養學齡前兒童而沒有就業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無收入者。家庭成員根據法定義務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員支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在計算家庭收入時相應扣除。
答:脫貧后,兜底救助類政策繼續保持總體穩定,符合條件的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通過產業就業獲得穩定收入的脫貧人口,繼續納入農村低保。(1)對收入水平已超過脫貧標準但仍低于低保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可繼續享受低保政策。不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退出。(2)對于通過發展產業、實現就業等方式實現家庭收入超過農村低保標準的保障對象,在6個月的過渡保障期內可以繼續享受農村低保相關政策。對農村低保對象務工收入,因重大剛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難的,可以參照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適當扣減其家庭成員的務工成本。
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核實,可以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途徑提前聯系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2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超過?1 年無法聯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暫停發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1)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
(2)有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的;
(3)主動放棄法定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答: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近親屬申請或者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備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備注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員狀況、收入支出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狀況、收入支出狀況、財產狀況。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收入支出狀況和財產狀況,至少每半年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平臺查詢核對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戶調查核實1次,對無勞動能力、生活常年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至少每年入戶調查核實1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核查結果予以隨機抽查核驗。根據核查情況及時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減發、停發或者增發手續。
答:(1)群眾可以對低保公示情況提出異議,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線索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調查核實。
(2)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社會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舉報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答:(1)由審批機關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系統,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
(2)情節嚴重的,處以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答:由審批機關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系統,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
答:最低生活保障沒有名額限制,符合條件應保盡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對于戶籍地與居住地跨省分離的家庭,需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下一步,民政部門將積極探索“掌上辦”“指尖辦”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困難群眾申請辦理低保。
答: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答:申請低保要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直接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時要攜帶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銀行卡(存折)復印件等,并說明家庭困難情況,在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時,由申請人向工作人員出示因病因殘因學等造成困難的相關材料。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答:鄉鎮(街道)受理——委托核對機構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鄉鎮(街道)組織入戶調查——鄉鎮(街道)經辦機構提出擬認定的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屯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開展民主評議——鄉鎮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作出認定意見——在縣級民政局官方網站及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上長期公布。
答:各地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情況進行調整。目前,廣西各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一樣,城鄉低保標準也不一樣,具體標準可向各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了解或在當地民政部門網站查詢。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依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困難程度,可以按照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額或分檔確定保障金。對家庭成員中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難的極度困難家庭,列為重點保障戶,可按A檔確定保障金;對家庭成員中有因年老、殘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長期慢性病等導致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較困難家庭,列為基本保障戶,可按B檔確定保障金;對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難的一般困難家庭,列為一般保障戶,可按C檔確定保障金。
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于批準當月或者次月起按月發放至低保對象指定的家庭成員賬戶。
答:家庭成員有相互承擔贍養、撫養、撫養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即使子女沒有和父母的戶口在一起,在核算老人家庭收入時應計算子女的贍養費。家庭成員有贍養、撫(扶)養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贍養、撫(扶)養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具有贍養、撫(扶)養能力的,由贍養、撫(扶)養人按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付,實際支付贍養、撫(扶)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支付數額計算。
除非子女是低保對象、低收入對象、現役義務兵、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服刑人員、在戒毒所強行戒毒人員、被認定為失蹤失聯、下落不明人員、年滿60周歲(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除外)或未滿18周歲人員、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殘疾人以及三級、四級精神或智力殘疾人的,可以不計贍養費。
答:(1)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難的特別困難家庭,列為重點保障戶(A類);(2)因年老、殘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長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有關規定的比較困難家庭,列為基本保障戶(B類);(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有關規定的一般困難家庭,列為一般保障戶(C類)。對于A類和B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低保救助為主;對于C類低保對象,應以產業幫扶和就業扶持為主,鼓勵其通過發展產業、自主就業和扶持就業,逐步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于發展產業和實現就業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可給予6個月漸退期。
答:(1)對于困難殘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條件的按規定程序以家庭為單位納入低保范圍;(2)對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只要殘疾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可以按照個人為單位納入低保;(3)對于依靠子女供養的無收入來源的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依申請納入低保。(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殘疾人,可以個人為單位申請納入低保。
答:(1)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2)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三級、四級精神或者智力殘疾人;
(3)低收入家庭中的依靠子女供養或配偶撫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
(4)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或未成年重度殘疾人;
(5)家庭生活確有困難(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臥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6)脫離家庭、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確有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7)生活確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和刑滿釋放人員;
(8)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答:對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導致自行承擔的住院醫藥費用支出較大(即: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行承擔的住院醫藥費支出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雖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行承擔的住院醫藥費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根據申請可以納入低保范圍;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標準(含),未痊愈仍需要治療的重病患者(傷者)本人,根據申請可以納入低保范圍。
答:因病、因殘、因災等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確有困難家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因懷孕、哺乳、照護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殘疾人、單親撫養學齡前兒童而沒有就業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無收入者。家庭成員根據法定義務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員支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在計算家庭收入時相應扣除。
答:脫貧后,兜底救助類政策繼續保持總體穩定,符合條件的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通過產業就業獲得穩定收入的脫貧人口,繼續納入農村低保。(1)對收入水平已超過脫貧標準但仍低于低保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可繼續享受低保政策。不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退出。(2)對于通過發展產業、實現就業等方式實現家庭收入超過農村低保標準的保障對象,在6個月的過渡保障期內可以繼續享受農村低保相關政策。對農村低保對象務工收入,因重大剛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難的,可以參照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適當扣減其家庭成員的務工成本。
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核實,可以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途徑提前聯系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2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超過?1 年無法聯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暫停發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1)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
(2)有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的;
(3)主動放棄法定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答: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近親屬申請或者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備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備注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員狀況、收入支出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狀況、收入支出狀況、財產狀況。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收入支出狀況和財產狀況,至少每半年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平臺查詢核對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戶調查核實1次,對無勞動能力、生活常年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至少每年入戶調查核實1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核查結果予以隨機抽查核驗。根據核查情況及時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減發、停發或者增發手續。
答:(1)群眾可以對低保公示情況提出異議,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線索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調查核實。
(2)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社會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舉報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答:(1)由審批機關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系統,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
(2)情節嚴重的,處以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答:由審批機關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系統,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