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01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6.雙方自愿結婚。
02
結婚登記提供材料與要求
1.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當事人雙方提交有效證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3.當事人雙方均非本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戶籍的內地居民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
03
相關法條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三十條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01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6.雙方自愿結婚。
02
結婚登記提供材料與要求
1.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當事人雙方提交有效證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3.當事人雙方均非本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戶籍的內地居民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
03
相關法條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三十條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