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11·3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11月30日8時36分左右,在柳南區南環路42號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1.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生產安全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柳政發〔2013〕57號)、《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柳南政發〔2020〕5號)等有關規定,經柳南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11·3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柳南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譚海平同志任組長,區交通運輸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總工會、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南環街道辦事處等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深入開展各項調查工作。通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相關單位情況
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類型: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50221MXXXXXXXX;經營者:余某花,身份證號碼36042419XXXXXXXX;營業執照注冊地址為柳州市柳江區穿山鎮柳石路66號X棟X號。2021年起余某花以“南北物流”的名義與汪某蓮簽訂場地租用協議,租用汪某蓮管理經營的南環街道帽合村南北物流分撥中心倉位,實際以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的營業執照對外經營物流分撥業務。
曾某松,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四連村人,身份證號碼4502211988XXXXXXXX,2024年10月15日與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保險,裝卸工。
(二)事故發生地點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點位于柳南區南環路42號南北物流分撥中心倉位的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門面,所在土地為2013年被柳南區征地拆遷辦公室征用的柳南區南環街道帽合村土地。現場停放山東新奧順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魯QXXXXX)和一臺叉車。經事故調查組成員現場測量,曾某松在貨車貨堆頂部的高處墜落點距離地面2.23米。
(三)事故現場勘驗情況
事故發生地點為柳南區南環路42號南北物流分撥中心倉位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門前,現場停放山東新奧順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魯QXXXXX),一臺叉車。(見圖1)
圖1
事故高處墜落點為貨車貨堆上,墜落高度為2.23米。(見圖2)
圖2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1月30日8時36分許,山東新奧順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魯QXXXXX)停在柳南區南環路42號南北物流分撥中心的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門前,由金馳貨運服務部員工李某與曾某松一起卸貨。曾某松未佩戴安全帽和手套,站在貨車頂端往李某駕駛的叉車叉臂上堆疊貨箱時未能準確碼放好貨箱,身體失去平衡,從距地面2.23米高的貨車車廂墜落,頭部受傷。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曾某松墜落后在場人員立刻撥打120急救并報警。10時22分曾某松被120急救人員送到柳州市工人醫院總院救治,后于12月5日宣告死亡,柳州市工人醫院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曾某松死亡原因為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
區交通運輸局、區應急管理局、轄區公安部門、南環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派人趕赴現場,開展現場勘驗、收集證據等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現場救援處置得當,信息報送準確及時,善后處理工作有序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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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傷害程度 |
性別 |
年齡 |
戶籍所在地 |
工種 |
直接經濟損失 |
備注 |
曾某松 |
死亡 |
男 |
36歲 |
柳州市柳江區 |
裝卸工 |
約51.5萬元 |
醫療費用及賠償金 |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曾某松安全意識淡薄,未按金馳貨運服務部的搬運裝卸作業操作規程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在距地面2.23米高的大貨車貨堆頂部搬運貨物時不慎從高處墜落,導致頭部受傷死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按規定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裝卸工曾某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進行高處作業的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經調查認定,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11·3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 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按規定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裝卸工曾某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進行高處作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柳州市柳南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曾某松? 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按金馳貨運服務部的搬運裝卸作業操作規程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在距地面2.23米高的大貨車貨堆頂部搬運貨物時不慎從高處墜落,導致頭部受傷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責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
要深刻反思和汲取事故教訓,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對貨車裝卸貨現場安全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貨物裝卸作業等各類安全操作規程。要認真開展作業場所危險因素分析,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如實告知作業場所風險,提高現場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柳州市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力度,對個體工商戶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管理。
(三)柳州市柳南區交通運輸局
要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個體貨運服務部的管理,督促轄區內有關物流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扎實開展隱患排查整治活動,不斷提高物流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水平和預防事故能力,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四)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政府南環街道辦事處
要嚴格履行屬地責任,針對此次事故進行深刻反思,對委托代管的區域,摸清企業底數,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整治活動,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整改的,報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切實消除安全隱患,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五)柳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柳南大隊
?嚴格履行城市管轄范圍內道路運政中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加強對貨運代理和貨運站場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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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11·3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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