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6.6行政處罰決定書(金馳貨運服務部經營者余茶花)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柳南應急罰〔2025〕11號
被處罰人:余茶花????? 性別:女 年齡:35???
身份證號:360*************** ?聯系電話:181********
家庭住址:**省**市**區**路*號*棟*單元*
郵政編碼:332001
經查:2024年11月30日8時36分,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經營性質為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按規定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裝卸工曾祥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進行高處作業的事故隱患,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其經營者余茶花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的營業執照、經營者余茶花的身份證復印件,執法人員對經營者余茶花的《詢問筆錄》、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經營者余茶花簽署的《倉庫出租協議》、《消防安全承諾書》和倉庫租金收款收據,證明事故發生單位是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經營性質為個體工商戶,余茶花是其經營者。
證據二:死者曾祥松的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保險購買記錄、工資支付記錄及執法人員對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人員余茶花、李甜的《詢問筆錄》,證明曾祥松是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的從業人員。
證據三:2024年11月30日執法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形成的《勘驗筆錄》(柳南應急勘〔2024〕執法-3號)、李甜的《詢問筆錄》和現場監控視頻,證明曾祥松未佩戴安全帽和手套在貨車頂端卸貨時未能準確碼放好貨箱,身體失去平衡,從距地面2.23米高的貨車車廂墜落。
證據四:2024年11月30日執法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形成的《勘驗筆錄》(柳南應急勘〔2024〕執法-3號)、金馳貨運服務部人員余茶花和李甜的《詢問筆錄》、現場監控視頻、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的《工人遵守守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證明柳州市柳江區金馳貨運服務部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按規定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裝卸工曾祥松未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進行高處作業的事故隱患,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其經營者余茶花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余茶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余茶花處人民幣貳萬壹仟元整(¥21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柳州市柳南區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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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柳南區應急管理局
??????????????????? ?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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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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