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3行政處罰決定書(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柳南應急罰〔2024〕20-1號
被處罰單位: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河西工業園欣悅路15號
郵政編碼:545001? ??????????????????? 法定代表人:張中山
職務: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186********?????? ??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4年8月8日,柳南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造粒車間橡塑試驗密煉機進出料口區域未設防護措施,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操作規程,存在事故隱患。主要證據有:
證據一: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張中山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證明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的經營合法性。
證據二: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與韋明長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韋明長是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員工。
證據三: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制定的《密煉機安全操作規程》第8點,證明密煉機運行過程中出現有卡料現象,禁止直接用手掏料出來。
證據四:《現場檢查記錄》(柳南應急現記〔2024〕執法-35號)、《責令整改指令書》(柳南應急責改〔2024〕執法-22號)、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監控視頻、現場檢查的照片及執法人員對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設備工程部部長王定球、安全員楊波的《詢問筆錄》。證明: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造粒車間橡塑試驗密煉機進出料口區域未設防護措施,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操作規程,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處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建行河西支行,戶名:柳州市柳南區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4500162****05900088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
?????????????? 柳州市柳南區應急管理局
????????????? ?????????????????????? 2024年9月3日
?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