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3行政處罰決定書(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中山)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柳南應急罰〔2024〕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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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張中山????? 性別:男???????????? 年齡:50歲
身份證號:222324********5511??????? 聯系電話:186********
家庭住址:貴州省貴陽市**區**巷**號*棟*單元*樓**號?
郵政編碼:545001???
所在單位: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職務: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柳州市河西工業園欣悅路15號
違法事實及證據:張中山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時消除造粒車間橡塑試驗密煉機進出料口區域未設防護措施的事故隱患。主要證據有:
證據一: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張中山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證明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中山的合法性及設備工程部部長王定球受張中山委托接受我局問詢調查。
證據二: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與韋明長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韋明長是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員工。
證據三: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制定的《密煉機安全操作規程》第8點,證明密煉機運行過程中出現有卡料現象,禁止直接用手掏料出來。
證據四:《現場檢查記錄》(柳南應急現記〔2024〕執法-35號)、《責令整改指令書》(柳南應急責改〔2024〕執法-22號)、柳州騰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監控視頻、現場檢查的照片及執法人員對公司設備工程部部長王定球、安全員楊波的《詢問筆錄》。證明:張中山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時消除造粒車間橡塑試驗密煉機進出料口區域未設防護措施的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決定對張中山處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建行柳州河西支行,戶名:柳州市柳南區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4500162****05900088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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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區應急管理局
???????????????????????????????????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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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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