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第20230911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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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收到5批次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現將我局對涉及生產經營單位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周雪云經營的美人椒、小黃姜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 |
DBJ23450200620333266 |
樣品名稱 |
美人椒 |
生產日期 |
2023-06-01 |
型號規格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周雪云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鎘(以Cd計),啶蟲脒, |
檢驗機構 |
南寧海關技術中心 |
監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
2023-06-30 |
檢驗報告送達企業日期 |
2023-07-05 |
表一
抽樣編號 |
DBJ23450200620333270 |
樣品名稱 |
小黃姜 |
生產日期 |
2023-06-01 |
型號規格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周雪云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鉛(以Pb計), |
檢驗機構 |
南寧海關技術中心 |
監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
2023-06-30 |
檢驗報告送達企業日期 |
2023-07-05 |
表二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小黃姜和美人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同時參照《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栽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處罰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種植環節問題。當事人已提交整改報告。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二、吳孔陸經營的螺絲椒、肥仔豆(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 |
DBJ23450200620333208 |
樣品名稱 |
螺絲椒 |
生產日期 |
2023-06-01 |
型號規格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吳孔陸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噻蟲胺, |
檢驗機構 |
南寧海關技術中心 |
監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
2023-07-03 |
檢驗報告送達企業日期 |
2023-07-06 |
表一
抽樣編號 |
DBJ23450200620333210 |
樣品名稱 |
肥仔豆(豇豆) |
生產日期 |
2023-06-01 |
型號規格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吳孔陸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三唑磷, |
檢驗機構 |
南寧海關技術中心 |
監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
2023-07-03 |
檢驗報告送達企業日期 |
2023-07-06 |
表二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肥仔豆(豇豆)和螺絲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同時參照《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栽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處罰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種植環節問題。當事人已提交整改報告。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三、柳州市西露飲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的飲用純凈水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 |
GZJ23450000620234574 |
樣品名稱 |
飲用純凈水 |
生產日期 |
2023-05-09 |
型號規格 |
18.9L/桶 |
標稱生產企業 |
柳州市西露飲品有限責任公司 |
被抽樣單位 |
柳州市西露飲品有限責任公司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電導率[(25±1)℃], |
檢驗機構 |
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
監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
2023-06-09 |
檢驗報告送達企業日期 |
2023-06-14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柳州市西露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飲用純凈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 (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飲用純凈水的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50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1397.2元。以上罰沒款合計6397.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一是桶身標簽印刷錯誤解決措施考慮不周全方式過于簡單;二是在空桶的回收和產品的出庫過程把握不嚴格。當事人已提交整改報告。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經調查核實,柳州市西露飲品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的標準是GB19298,不需要檢測電導率,本次抽檢桶身標簽內容標有GB19298和GB17323兩個標準,其中GB17323需要檢測電導率,是周轉桶標簽印刷錯誤造成的。2023年5月9日該公司生產飲用純凈水共1756桶,屬于同一批次,能夠提供該批次的出廠檢驗報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G23-T07318),柳州市西露飲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9日生產的飲用純凈水電導率〔(25±1)℃〕項目不符合GB 17323-1998《瓶裝飲用純凈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屬于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飲用純凈水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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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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