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第2023111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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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收到4批次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現將我局對涉及生產經營單位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梁鑒新經營的黑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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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DBJ23450200620336105 |
樣品名稱 |
黑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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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
2023-07-24 |
型號規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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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梁鑒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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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
孔雀石綠, |
檢驗機構 |
南寧海關技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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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
2023-08-22 |
檢驗報告送達企業日期 |
2023-08-29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黑魚之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黑魚數量小,違法所得少,違法行為較為輕微,所購進的黑魚均銷售給南寧海關技術中心作為檢驗樣品,且在我局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同時參照《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黑魚之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處罰款200.00元。
當事人無法提供黑魚(采購日期:2023年7月24日)的相關購進憑證之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銷售來源不明的黑魚之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警告。
綜上,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處罰款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養殖環節問題。當事人已提交整改報告。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二、柳州市柳南區韋寶英油坊生產經營的花生油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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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SBJ23450200620300001 |
樣品名稱 |
花生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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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
2023-08-05 |
型號規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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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企業 |
柳州市柳南區韋寶英油坊 |
被抽樣單位 |
柳州市柳南區韋寶英油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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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
酸價(KOH), |
檢驗機構 |
南寧海關技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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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
2023-09-06 |
檢驗報告送達企業日期 |
2023-09-12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植物油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20年修正)》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時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3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原料受潮導致。當事人已提交整改報告。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三、柳州市柳南區清香醇酒類經營部生產經營的米酒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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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SBJ23450200620300102 |
樣品名稱 |
米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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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
2023-08-03 |
型號規格 |
酒精度:25%v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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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企業 |
柳州市柳南區清香醇酒類經營部 |
被抽樣單位 |
柳州市柳南區清香醇酒類經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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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
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
檢驗機構 |
南寧海關技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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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
2023-09-21 |
檢驗報告送達企業日期 |
2023-09-28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的行為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生產經營甜蜜素(以環已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散裝米酒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時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建立銷售臺賬的行為和改正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散裝米酒的行為,并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處罰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生產過程中輔料帶入導致。當事人已提交整改報告。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四、柳州市桂竹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食醋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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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SBJ23450200620338139 |
樣品名稱 |
食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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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
2023-03-10 |
型號規格 |
400ml/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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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企業 |
柳州市桂竹園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樣單位 |
廣西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富麗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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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
總酸(以乙酸計), |
檢驗機構 |
南寧海關技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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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
2023-09-14 |
檢驗報告送達企業日期 |
2023-09-19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柳州市桂竹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在案發后主動召回抽檢不合格批次的食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628.34元;
2.處罰款5000元,罰沒款共計5628.3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新機器第一次使用,生產時機器管道內的水沒有排干凈導致。當事人已提交整改報告。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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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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