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桂財稅〔2019〕13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縣(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對授權我區決定的扣減限額(定額)標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額標準,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貫徹執行。
四、《關于我區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減免稅定額標準的通知》(桂財稅〔2017〕38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 廣西壯族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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