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振興局等六部門關于廣西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細則的補充通知
桂財規〔2023〕4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局)、民宗委(局)、林業局、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根據《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國家民委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農〔2023〕4號)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優化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使用管理機制,更好地推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現就《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振興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廣西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桂財規〔2021〕3號,以下簡稱《細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將《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第1項中的“統籌兼顧脫貧村和非貧困村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修改為“支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二、將《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第1項中的“過渡期內,原則上按深度脫貧村累計不高于500萬元/村、其他脫貧村累計不高于200萬元/村的標準對能帶動脫貧戶發展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產業項目給予支持”,修改為“過渡期內,原則上按脫貧村累計不高于500萬元/村、其他行政村累計不高于200萬元/村的標準,對聯農帶農富農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產業項目予以支持”。
三、將《細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經撥付申請人申請和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后,財政部門可預撥部分項目啟動資金,預撥比例由各縣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自行確定,最高預撥比例不超過60%”,修改為“經撥付申請人申請和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后,財政部門可預撥部分項目啟動資金,預撥比例由各縣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自行確定,工程預付比例最高不超過30%”。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振興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農業農村廳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