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強化鄉村振興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
《強化鄉村振興用地保障若干措施》已經2023年11月24日召開的第32次廳黨組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抓好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3年12月4日
強化鄉村振興用地保障若干措施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中央、自治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部署要求,持續推進壯大實體經濟調研服務,實現我廳關于“運用自然資源政策助力實施鄉村振興”主題教育調研成果的轉化,進一步增強鄉村振興用地保障能力,提出以下措施:
一、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引領
(一)加快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加快我區“四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上圖入庫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鄉鎮政府駐地詳細規劃同步聯合編制,報有批準權限的機關審批。將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納入年度自然資源工作計劃統籌安排,抓緊組織實施,力爭在“十四五”期間實現有條件有需求的村莊規劃編制全覆蓋。各級尤其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向同級有關部門爭取將村莊規劃編制經費列入農業領域、新型城鎮化領域等板塊的預算,盡力爭取財政資金支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應充分考慮并統籌保障鄉村振興項目用地需求。在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正式批準之前的過渡期,鄉村振興項目用地已納入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數據庫核心圖層和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的,可作為急需建設用地審批的規劃依據。
(二)強化規劃發展空間精準落地。鄉村振興項目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進行用地選址。鄉村振興項目選址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提供用地選址信息查詢服務,重點對是否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等紅線底線以及強制性規劃管控內容的要求進行評價分析,提出引導科學合理選址的建設性意見。允許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規劃村莊建設用地總量5%的機動指標,以“點位示意”“項目清單”或“用途留白”等方式納入規劃管控,用于安排暫時難以明確具體用地范圍、用地規模或用地性質的鄉村振興項目。完善涉及國有農林場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規劃許可管理要求,強化國有農林場自然資源資產的保護利用,統籌保障選址在國有農林場的建設項目發展空間。加快建立健全規劃實施管理辦法。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外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公益性項目用地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規定實施征收。
(三)引導生態宜居村莊建設。加強建設選址和村莊空間品質特色風貌引導管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盡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原住居民住宅建設確需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應符合《廣西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試行)》的要求,并確保不突破所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單元現有建設用地規模,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縣級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作為用地報批、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的依據;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以設區市為單位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通過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林業局、海洋局聯合審查后按規定辦理用地報批手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按季度報請出具認定意見。
(四)統籌鄉村振興用地空間布局。鄉村振興項目用地應優先使用現狀建設用地,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盡量使用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村莊用地范圍(即203范圍)按建設用地管理,涉及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按國家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實施細則,盡量將村莊用地范圍(即203范圍)納入村莊建設邊界,積極引導公用公服設施項目、農村基礎設施、鄉村振興產業項目和農村村民住宅優先在村莊建設邊界內選址建設。可通過增減掛鉤項目進行拆舊復墾和建新,對鄉村建設用地結構布局進行調整和優化,不再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免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
二、加強耕地保護利用
(五)促進耕地集中連片利用。鼓勵將耕地整改恢復、土地整治項目與鄉村振興產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結合實施,根據耕地與永久基本農田利用優先序和經營主體特色耕種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整治,提高耕地利用效益,增加經營主體耕種收入。嚴禁片面追求耕地指標,不得將25度以上陡坡等不具備長期耕作條件、后期難以管護的地塊納入實施范圍。支持探索以“確權確股不確地”等方式將耕地等資源資產化,促進農業股份化經營。
(六)加大補充耕地聯農帶農力度。鼓勵各市縣探索村集體和農民參與補充耕地新機制,產生的新增耕地由市縣通過資金獎勵等方式予以激勵,充分調動農民墾造新增耕地、恢復耕地等的積極性。
三、優化規劃許可
(七)明確規劃許可依據。各地要千方百計加快編制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依據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核發規劃許可證。暫時沒有完成村莊規劃編制但農民住宅建設急需的,縣級政府應就村民住宅用地戶均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相鄰關系等作出“通則式”的規劃管控規定;其他鄉村振興項目,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其他類型詳細規劃,明確用地范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開發建設強度指標,經批準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后作為出具規劃條件、核發規劃許可的依據。
符合單獨選址條件且有地上建筑物的項目,詳細規劃、村莊規劃不能覆蓋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規劃選址綜合論證報告,明確用地規模、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標,將其作為其他類型的詳細規劃,報縣級及以上政府批準,依據經批準的規劃選址綜合論證報告出具規劃條件、核發規劃許可證。
(八)優化規劃許可程序。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鄉村振興項目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可在農用地轉用申請時同步提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農用地轉用經批準后,方可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九)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豁免政策。列入鄉村振興規劃、計劃或項目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垃圾儲運、糞污處理、公共廁所等農村人居環境建設項目,村內道路等基礎設施項目和農村給排水、供電、供氣、通訊、文化體育等小型(項目用地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但露天籃球場不受此面積限制)零星公用公服設施,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規則,滿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地方技術規定要求,確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市、縣可在制定和公開管理實施細則后,免于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四、支持設施農業發展
(十)落實設施農業發展空間。各市縣應結合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等工作,全面調查摸清農村地區適宜發展設施農業的土地資源潛力,將設施農業發展空間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保障,在村莊規劃中對設施農業發展空間進一步細化落實到地塊,有條件的可以編制設施農用地專項規劃。及時將設施農業用地資源調查成果和相關國土空間規劃通過政府網站、推介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服務精準招商,引導設施農業項目合理選址。鼓勵鄉鎮政府和國有農林場設立設施農業用地標識牌,接受公眾監督。
(十一)降低設施農業用地成本。對用地規模不超過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小型設施農業用地項目,鼓勵各市縣探索簡化備案程序,有條件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通過遙感影像直接生成項目用地范圍坐標的方式進行備案,減輕項目報備成本。對選址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村莊用地范圍(即203范圍)內建設簡易棚房用于設施農業的,不需要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
(十二)探索設施農用地確權登記。對已依法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的土地,支持探索在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土地經營權不動產登記時,將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及地上農業設施等相關信息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上標注記載,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五、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十三)強化用地計劃指標保障。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落實“要素跟著項目走”的要求,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保障符合用地條件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指導脫貧縣用好用足國家每年單列下達的600畝用地計劃指標。設區市指標確實不足的,可在年底統一上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對符合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條件的,由自治區統籌解決。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舉證和認定屬于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的,商業服務用地可不購買增減掛鉤節余指標。
(十四)發揮農用地多種服務功能。在嚴格農用地用途管制,確保農地農用的前提下,對列入鄉村振興規劃、計劃或項目庫,具有農林業生產服務功能的不固化地面的平臺、棧道、登山道,零星分散單體占地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的亭、臺和村屯公廁、污水處理、垃圾儲運、供電、供氣、通訊等設施,占地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澇泵站、高位水池等,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情況下,可按原用途管理。
(十五)探索多元化供地。穩妥推進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依法登記的工業、商業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有償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建設用地自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在村集體持有關批準文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手續后,可由村集體或入股(聯營)企業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未經依法批準和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禁止擅自轉賣、轉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支持盤活鄉村存量建設用地
(十六)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按照尊重歷史、有利發展、審慎穩妥的原則,探索分類有序解決集體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缺少合法手續問題路徑,對建設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且第二次土地調查與第三次國土調查成果地類均認定為建設用地,經公告群眾無意見,符合規劃用途的,市縣按建設用地依法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審批手續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十七)積極盤活利用鄉村存量建設用地。靈活運用規劃和土地政策工具,支持鄉村存量建設用地合理進行用途調整、市場流動和空間置換。支持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盤活利用鄉村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用于發展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就地消費、農村休閑觀光旅游、電子商務等農村一二三產融合發展項目的,可享受在5年內按原用途管理的過渡期支持政策,過渡期滿依法辦理用途變更審批手續。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完善規劃許可、土地供應等政策措施,制定具體實施管理細則,推進釋放鄉村存量房地資源資產價值。
七、發揮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作用
(十八)強化產業導入。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引領,結合相關產業規劃,立足鄉村地域單元的整體性,統籌考慮區域特色產業、歷史文化、資源稟賦等,因地制宜編制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方案,促進“整治一片示范一方”。支持在整治中打造產業鏈,鼓勵農業龍頭企業參與,促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一二三產融合發展。
(十九)增強服務功能。各地要應積極組織謀劃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解決土地分布碎片化、資源利用低效化等問題,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格局,助力鄉村振興。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保障當地農村新增宅基地、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等鄉村振興用地。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中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等交易收益優先用于耕地保護和鄉村振興建設。完善項目收益分配機制,支持探索契約型、分紅型、股權型等多種聯農帶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模式。
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的,及時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反映。期間國家政策如有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